六个“德巴足球赛”应当作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
从地域分布来看,目前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占比82.47%,11.34%, 3.09%。其中,北京病例数最多,达到80例。(注:此处显示病例数排名前五的省份。)
作者发现了以下六个涉及体育赛事的案例。
一、电视节目《德巴足球赛》应视为连续相关影像、影像、有声或无声的记录,电影作品及类似拍摄方法创作的作品除外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德巴女子足球赛”是大屏幕前观众观看的电视录像节目。区别如下: 1、电视节目的比赛过程以运动中的足球为中心展示了部分球场图片,而不是展示了完整的比赛场景;获得的信息:如个别球员的特写照片和姓名介绍、央视主持人的解说、场边教练员的特写照片等; 3、在电视节目中,央视主持人的评论会在比赛画面的中场休息时出现。因此,作为电视节目《德巴足球赛》的制片方,央视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现场比赛的拍摄和解说上,包括镜头的设置、镜头的选择、主持人、解说和解说。导演的参与等等。 然而尽管如此,作为以转播体育赛事直播为主要目的的电视节目,其原创性还没有达到电影作品和类似拍摄方式创作的作品所要求的水平,尤其是在比赛过程的控制上,就拍摄内容的选择和解说内容的安排而言,电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的选择和表达是非常有限的,电影人并不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央视拍摄的《德巴足球赛》不足以构成电影作品或以类似电影制作的方式创作的作品。不过,如前所述,央视在拍摄《德巴足球赛》的过程中表现出了一定的独创性。 , 电视节目《德巴足球赛》作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方式拍摄电影的作品以外的连续相关画面和有或无伴音画面的录像,应予以保护,中央电视台有权制作音像。录音。权利。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96号
二、《伦敦奥运会开幕式》是一部类似版权法规定的电影制作方法的作品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伦敦奥运会开幕式”并非被告主张的简单事实的报道,而是通过有选择地拍摄各种表演、人物、场景等。剪辑特写镜头等,同时穿插火炬从采集到传递的过程以及历届奥运会经典场景的场外影像,央视主持人根据现场解说现场,陪同通过字幕。作品是指采用类似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伦敦奥运会开幕式是伦敦奥运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根据该组织的章程或奥运会相关协议,其权利主体为国际奥委会。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三(智)初字第201号) 241
三、“2012年伦敦奥运会开幕式”构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
法院认为,从开幕式节目中可以看出,其内容绝不是对开幕式实景的静态机械记录,而是对开幕式现场的实时录制。通过设置多个摄像机位置从不同角度拍摄。记录。期间,剪辑师和主创人员采用跟拍、特写、合成等拍摄方法和技巧,人为地挑选录制的内容,将所有直播视频片段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有机排列和衔接。更重要的是,除了开幕式现场录制外,开幕式节目还包括相当数量的预告图片(如:东道国风光、火炬采集传递过程回顾,以及历届奥运会经典比赛的场景。形象回顾等)。这部分内容也经历了前期拍摄、剪辑精选、后期剪辑等一系列程序,并通过及时适当的拼接与现场画面相结合,形成一组优美流畅的连续动人图像,共同突出伦敦奥运会的“鼓舞人心”。可以看出,在整个涉案视频的形成过程中,剪辑师和创作者自觉控制下的各种图片的选择和整合确实得到了整合,体现了相当程度差异化的表达方式,符合我国《著作权法》,需要原创性。同时,由于开幕式节目是在一定媒介上产生的一系列相关画面并伴有声音,可以与在适当设备的帮助下,它应该被认为是通过类似于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世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三(智)初字第201号)第1383章
四、巴西世界杯直播不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应认定为录像
法院认为,对于涉案体育赛事的直播,制作和拍摄的目的是为观众呈现真实、客观的比赛全过程。捕获图像的选择和编辑服务于上述目的。体育赛事只是一系列突发情况的结果。电视导演无法控制游戏的进程。体育直播节目的性质决定了电视导演和电影制作人在节目中并不处于主导地位。其意志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电视导演从大量的画面、镜头角度和特效中进行挑选和编排,具有智力成果的输入。赛事直播将由不同的团队进行直播。不足以达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类似拍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高度,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三))的规定,录像作品是指除电影作品以外的任何有声或无声的作品,以类似拍摄方式创作的作品 连续相关图像和图像录像,以及由国际足联制作并由中央电视台制作和播出的巴西世界杯比赛直播,均视为录像。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夏城市电视网络电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沉福发智敏初字174号
五、奥运会篮球比赛节目不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仅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视频产品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和创造性的作品。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十一)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于拍摄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记录在一定媒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奏画面组成的作品,借助适当的设备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输;第 5 条(三) 规定录像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于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任何其他连续相关的图像和图像本案中央视国际声称的奥运篮球比赛节目是由专业制作人录制的体育赛事场景。制作电影或录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的二审(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中,两项中超赛事构成的作品中确定了连续画面要么是电影作品,要么是视频产品,两者的区别与原创性有关。由于受若干客观因素的限制,事件的公众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通常难以满足电影作品对原创性的高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据央视国际报道,奥运篮球比赛节目虽然涉及导演、录音、摄影、摄像等多方参与,但节目制作是多角度的拍摄和镜头选择。但从整体上看,该节目仍是对篮球比赛客观过程的记录,央视国际所描述的上述制作方法和过程,不足以让本院认定上述内容的原创性。完成的活动方案已达到著作权法的实施。因此,本院认定,央视国际主张的奥运篮球比赛节目不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仅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录像制品。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10027号
p>
六、涉及的2016年欧洲足球锦标赛项目是版权法意义上的电影类作品
法院认为,涉案足球比赛节目经过选材、摄像、画面剪辑、编排等环节,并结合播放等因素,是文艺领域的“原创表达”和特殊效果。根据《著作权法》,可复制性可以作为类似电影的作品受到保护。原因如下:
(一)涉案足球比赛节目原解析
法院认为,连续画面的对象性质判断可以这样分层进行:最底层是固定摄像机拍摄的有或没有伴音的连续画面,如监控画面由交通摄像机拍摄,或捆绑的照片。用相机记录在动物身上的镜头。这种连续的图片不是摄影师选择的,是机械录制的,所以应该是视频产品。
上层是连续图片,使用少量镜头和简单的镜头切换,没有拍摄内容的想法和镜头连接的创建,例如课堂教学视频,名人演讲视频,风景视频,此类连续画面尚未体现创作者的智力投入和画面选择,是一种以忠实记录和还原拍摄内容为目的的连续画面,仍属于视频产品的范畴。
更上一层楼,多镜头的使用实现了拍摄画面场景的变化,画面的调度和选择,画面剪辑的连续性,节奏的变化,声音和画面的匹配。这一层的连续画面是视频产品与作品的分界线。这种连续画面体现了创作者对连续画面的选择、剪辑和处理,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准电影。工作。
最上层是具有明确创作意图和完美呈现创作意图的视频艺术作品。此类作品充分体现了作者的创作意图和连拍的美感如何直播足球比赛,熟练而专业地运用多场景拍摄技巧,连拍在性方面达到了专业水平,注重蒙太奇效果的运用,以及画面与声音的艺术结合等如何直播足球比赛,以高水准的电影创作为典型代表。
本案涉及的足球比赛节目充分体现了创作者在多机位设置、机位切换、慢动作回放、精彩片段捕捉、故事塑造、编播创意工作的控制下的意志。对于连续画面的选取、剪辑和处理,按照上述分级判断方法,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电影类作品。
具体认定原因结合所涉足球比赛节目内容详述如下:
(1)摄像头设置。2016年欧洲杯足球锦标赛涉及的每个体育场有46个座位(其中8个为备用座位),上述摄像头几乎布置在体育场的各个方向。 ,为保证赛事精彩画面的精准捕捉,上述镜头拍摄的画面为直播主创提供源源不断的素材。为赛事导演提供了更大的机会。识别并选择某个画面的空间,导致足球比赛节目的画面因导演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的可能性。
(2)镜头切换。摄影师利用镜头切换,通过远景、全景、中景、近摄、近摄等不同方式拍摄同一场景中的人物或事件。 ,可以让人在屏幕前感受到强烈的视觉冲击力。
(3)慢动作回放。运用慢动作回放创作技术是足球直播节目独创性最独特的体现之一。节目产生了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独特艺术表现电影等视听作品。在现场活动中使用慢动作往往体现了创作者的独特视角和精心构思。
(4)直播精彩片段捕捉。足球是一项集体运动。球场上除了球员,还有大量的啦啦队、球迷、球队吉祥物、现场工作人员等。自从足球比赛以来对抗性强,现场气氛容易紧张,双方球迷往往不遗余力地为自己的球队加油,因此,为了烘托气氛,摄影师往往会在场上场下抓拍一些精彩的镜头. 因为精彩的镜头可能转瞬即逝,这就需要摄影师有灵敏的视觉和快速的反应能力,这也是足球比赛节目独创性的重要体现。
(5)有些足球比赛也可以有“故事”。虽然足球本身是一项对抗性运动,但有些足球节目在转播商的创作下也反映了一定的故事。
(6)导演的个性化表达在赛事转播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足球比赛的直播来说,电视的形象表达不仅仅是通过镜头设置、镜头切换、慢动作除了回放、精彩片段的捕捉、故事的塑造,最重要的是通过导演的控制来提高足球比赛的节奏和吸引力。图片和文字在直播中的创作。重要和核心的作用。
(二)本案涉及的足球比赛节目符合定片作品的元素
法院认为,世界各国在法律实践中对“伴随视频”是否符合作品的固定要求有不同的解释,但无论是何种解释,各国在各自的法律实践中都是通过不同的方法或路径实现的。实践。全方位保护直播体育节目。本院在上一篇文章中讨论过,体育直播节目的法律问题可以而且应该在著作权法的框架内解决。从目前足球比赛直播的行业实践来看,足球比赛直播始终处于可再现状态,数字信号承载的连续图像绝对是可感知的。
从涉案足球比赛直播的拍摄过程来看,节目进行中,一旦场上出现犯规或进球,导演通常会立即插入犯规回放,目标。回放也能充分说明所涉案情。足球比赛节目与拍摄同时固定。因此,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足球比赛节目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在一定媒介上拍摄”的要求,即电影作品的固定性。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7)胡0115民初88829号
七、结论
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下的电子作品,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践都存在很大争议。 2010年,“德巴足球赛”还只是一个视频产品。奥运会开幕式构成准电子作品,2020年欧洲足球锦标赛节目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准电影作品。 2018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侵犯著作权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2.13:“以类似拍摄方式创作的作品符合条件的体育赛事节目视频受著作权法保护。 “该规定实际上承认了体育赛事是电子作品,浦东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体育赛事构成电子作品。但同时指出,本案涉及的足球赛事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不意味着所有体育赛事都构成作品。体育赛事节目种类繁多,既有NBA、足球比赛、奥运会开幕式等大型赛事的转播,也有跳高、跳远、跳远等纯竞技项目的转播。和举重。因此,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的同义作品仍需根据其是否符合最低原创性标准逐案判断。